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分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分公司与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陕0103民初3756号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路口南陕西同城置业写字综合楼13楼。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西二环甲字**嘉天Smart******。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铁塔)诉被告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乐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采用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铁塔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京乐伽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铁塔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租金18415.5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668元,原告因向房屋产权人再次支付租金所产生的损失2601.8元。(上述费用共计人民币26685.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主要约定:原告承租被告位于西安市碑林区XX室,租期12个月,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2020年4月18日。租金2600元/月,押金2600元,租金按年支付。若被告在原告没有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须按两个月租金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12个月的租金(含税)34008元。2019年8月7日,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公告,凡房东、房客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原房屋租赁合同即时终止作废,不再履行;房东房客依法依约保留追究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律责任的权利。突如其来的公告,打乱了原告的生活节奏。此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未返还租金。为避免居无定所,无奈之下,原告与原租赁房屋的产权人协商一致,并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租金(不含税)3200元/月。因此2019年11月1至2019年4月18日,原告因重复支付租金所产生的损失2061.8元应由被告承担。综上,被告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返还租金;合同解除后,原告因在原租赁期限内重复支付的租金所产生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望判如所请。 被告南京乐伽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主要约定:原告承租被告位于西安市碑林区XX室租期12个月,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2020年4月18日。租金2600元/月,押金2600元,租金按年支付。若被告在原告没有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须按两个月租金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12个月的租金(含税)34008元。2019年8月7日,南京乐伽发出公告,凡房东、房客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原房屋租赁合同即时终止作废,不再履行;房东房客依法依约保留追究南京乐伽法律责任的权利。 原告与原租赁房屋的产权人***协商一致,于2019年11月1日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租金(不含税)3200元/月。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有法律拘束力。本案原、被告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为合法有效。本案原告在合同签署后依约向被告支付了12个月的租金(含税)34008元,而被告2019年8月7日被告发布公告,明确承诺原房屋租赁合同即时终止作废,不再履行。应认为被告上述公告系违约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故对于原告主张返还租金18415.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违约金5668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支付其损失2601.8元的诉讼请求,本案违约金已足以弥补该损失,故对于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分公司租金18415.5元、违约金5668元,合计24083.5元。 二、驳回原告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分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7元、公告费690元,诉讼费合计1157元整由被告南京乐伽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南京乐伽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分公司诉讼费1157元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杜 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