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分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分公司与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3执异26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分公司。 负责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负责人:施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南京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公司商洛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乐伽公司西安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铁塔公司商洛分公司申请追加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伽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铁塔公司商洛分公司称,其与乐伽公司西安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一案,碑林区法院(2020)陕0103民初375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乐伽公司西安分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铁塔公司商洛分公司支付租金、违约金共计24083.50元。上述判决已经立案执行,经铁塔公司商洛分公司核查,被执行人乐伽公司西安分公司是第三人在西安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同时被执行人现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乐伽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铁塔公司商洛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乐伽公司西安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03民初375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4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由乐伽公司西安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铁塔公司商洛分公司支付租金、违约金共计24083.50元。2021年4月23日,铁塔公司商洛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乐伽公司西安分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2021)陕0103执51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查中,申请执行人铁塔公司商洛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被执行人与第三人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该报告载明,乐伽公司西安分公司系乐伽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现申请执行人铁塔公司商洛分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乐伽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本案中,被执行人乐伽公司西安分公司作为乐伽公司的分支机构,在人民法院的执行过程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铁塔公司商洛分公司要求追加乐伽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上述规定,依法应予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