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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泰山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鲁0983执1274号
本院(2018)鲁0983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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