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辽07民终3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西路1号1幢A区5层A2-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古塔区丁途传统文化传媒工作室,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洛阳路三段30-52号。
经营者:***。
原审被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中央大街二段25号天宇大厦C座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女,199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上诉人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古塔区丁途传统文化传媒工作室、原审被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703民初2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703民初2346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书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且显失公平,理由如下:一、一审判决书认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在商业活动过程中存在误导被上诉人,使被上诉人因重大误解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上诉人有过错应承担责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有违公平公正。1、本案涉案后缀为“.中国”的域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简称CNNIC)作为包括“.中国”后缀在内的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其并不直接面对最终用户提供中文域名注册相关服务,域名注册服务由相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域名注册服务原则上实行“先申请先注册”,域名是否注册成功由域名注册管理局审核确定,注册成功后域名持有人在注册年限内对其注册成功的域名享有使用等相关权利,解析网站使用等。2、本案庭审中,原审被告***说明了与被上诉人***电话沟通首先向其介绍了中文域名,被上诉人了解后选用是后缀“.中国”,原审被告即与被上诉人沟通并让其选择.中国域名前面需要注册的内容,即双方所称的“关键词”,并非双方一审法院认为的“向***打电话推销支持网络搜索引擎的关键词业务”,一审判决没有事实依据,属认定事实错误。3、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服务协议》及附录一明确约定了订单中购买的产品/服务为“企业域名注册服务”。《服务协议》及附录内容被上诉人知悉双方约定的服务及产品为企业域名注册服务并已盖章确认,则双方合同已生效,并不存在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情况。且,案涉域名注册成功后域名证书已经送达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使用了案涉域名,将域名进行备案解析至被上诉人网站使用。假如被上诉人真的在签约前有错误认识,那么双方自服务协议签署到域名注册成功再到域名备案审核通过(通信管理局备案审核通过时间为2020年1月22日)解析网站使用这几个月时间内,被上诉人有充分的时间提出异议,并可以主张不使用案涉域名。但本案中,被上诉人在此期间并未提出任何异议,甚至还让注册的域名解析至其网站中使用,被上诉人自2020年1月22日解析至其网站使用期间也从未提出过异议,能够充分说明双方签订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也能证明本案诉讼被上诉人具有恶意诉讼嫌疑。一审判决书不但不进行纠正,反而在被上诉人已对案涉域名持有并已使用两年多时间的前提下,判决撤销并要求上诉人返还损失并承担支付利息,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没有法律依据,显示公平,不利于商业活动或市场交易,应予撤销,发回重审或改判。4、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一般法律上认为,重大误解撤销合同一般具有如下要件:第一、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时人自己的过失产生的,但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在自己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借口其实施的行为对自己不利而随时提出撤销。第二、必须是对合同内容构成“重大”误解;第三、合同的签订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合同一旦履行就会使误解方的利益收到损害;第四、因为误解导致了合同的订立,即重大误解与合同的订立存在因果关系。结合本案事实,且案涉合同的履行并没有使被上诉人有受到任何损害,相反,双方签订合同的履行及备案解析到被上诉人网站是利于被上诉人的,网民可以通过该域名访问到域名解析的被上诉人宣传网站,了解被上诉人业务等。所以,一审判决书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显示公平公证,应予撤销。二、一审判决书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经济损失6400元,并以赔偿6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按2019年10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错误的。1、本案庭审中,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存在,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存在。相反,因域名产品的特殊性,上诉人代为被上诉人向域名注册管理局申请注册域名,相应的域名注册费用需要交到管理局,案涉两域名注册十年的费用上诉人已经提交注册局。退一步讲,即便一审法院错误的认定并判决撤销双方签署的服务协议,应当同时撤销两案涉域名的注册服务,部分款项返还应由注册局来退还,而不是全部由上诉人退款。2、依前述事实,被上诉人2019年10月25日在服务协议盖章时,已明确知悉购买的产品服务为“企业域名注册服务”,从本案庭审中了解到,被上诉人明确知道域名注册不是关键词,被上诉人在服务协议上盖章的行为,能够证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时没有误解。且域名注册成功后,对已经注册成功的域名进行备案解析使用的后续行为更能证明被上诉人并不是对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双方盖章确认签署的《服务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被上诉人在其持有并使用注册案涉两域名一年之久后向法院主张撤销或解除合同,具有过错和明显恶意。即便被上诉人存在过失,认为自己盖章时没有看清合同内容,法律也不允许当事人在自己具有过失的情况下,借口其实施的行为对自己不利而随时提出撤销。一审判决不顾本案事实和实际情况,判决撤销合同的行为将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利于商业交易。3、上诉人并未给被上诉人造成任何损失,相反被上诉人目前已持有并使用案涉两域名两年多,上诉人按双方盖章确认的服务协议约定代被上诉人向域名注册管理局申请注册十年的服务,并已向注册局缴纳了案涉两个域名十年注册服务费用,如被上诉人主张撤销和解除合同,都将给上诉人造成实际损失。一审判决书并没有兼顾上诉人实际损失,直接于事实不顾,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损失及承担相应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严重错误和不公平,将严重影响上诉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以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盖章签署《服务协议》并在上诉人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交付其使用后长期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此后在本案提出撤销或解除合同的行为具有过错和明显恶意,即便最终认定双方不再合作或解除,被上诉人也应承担相应使用期间的费用及违约或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双方签署的《服务协议》真实合法有效,且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并且上诉人已向注册局缴纳了案涉两个域名十年注册服务费用,被上诉人已拥有“锦州风水大师.中国”和“锦州起名大师.中国”这两个域名,并一直使用案涉域名至今两年多时间,一审判决书判决撤销服务协议并判决返还被上诉人6400元损失及承担利息,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判决显失公平公正。为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恳请二审法院予以撤销、改判或发回重审。
古塔区丁途传统文化传媒工作室辩称,上诉人的每一条理由都没有事实依据。中企动力员工自始至终都在向被上诉人推销的是“关键词”,而非中文域名业务,有录音为证。《服务协议》第四条说明购买流程:是在注册后72小时内没有付全款的,产品协议无效。客户有充分的时间了解域名,这样才显得平等无欺诈的,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但是中企动力原审被告却先以抢注关键词的方式骗取“关键词”费用后,又在没有争取被上诉人的意见立即注册了中文域名。一个星期后才拿来域名合同,被上诉人不愿签约,中企动力原审被告说公司规定是不能退款的,但是先签约后再做成与关键词一样的效果……,有录音为证。故合同是存在重大误解才签订的。被上诉人不存在恶意诉讼行为,而是上诉人具有恶意欺诈行为,完成欺诈分六步。第一步、中企员工利用专业术语的优势偷换概念把中文网址域名说成是支持网络搜索引擎的“关键词”,让原告有购买的欲望;第二步、找三个人配合的方式营造虚假的抢注“关键词”现场诱导被上诉人,令被上诉人无暇思索有抢购的冲动,并要求被上诉人即时转账给中企,同意中企代替被上诉人抢注“关键词”;第三步、中企通过微信先骗取被上诉人的预付款,然后中企不按照介绍和承诺的条件抢注“关键词”商品,而是代替被上诉人在自己的总公司注册了包含关键词内容的带有“·中国”尾缀的中文网址域名,完成欺骗性的推销;第四步、一个星期后中企***和她的经理拿来盖有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公章的服务协议的复印件、域名订单、发票,被上诉人看到不是关键词合同不同意接受,中企***与她经理以安抚的手段口头答应后续有服务,把域名做成与“关键词”一样的效果,骗取被上诉人签署与“关键词”相似但不相同的域名合同。第五步、被上诉人要求中企兑现把域名做成“关键词”效果的承诺,中企又要求被上诉人先把域名备案解析在网站上才能做,故被上诉人依照中企要求做了。第六步、当被上诉人再次找到中企兑现承诺时候,中企回复说想做这个效果要收费的。被上诉人不同意就提出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中企说你和我们锦州公司说不着,你和总公司签约就要到北京去打官司。这时候被上诉人才发现,中企分公司用盖有总公司公章的合同复印件骗取被上诉人签约,而且公章还是很模糊的。接下来被上诉人维权发现锦州中企分公司造成两地两个公司和被上诉人三者因司法管辖地不同、司法管辖权不明朗,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等因素,成为日后法律维权的障碍,因而拖延了很多时间。被上诉人又到派出所多次报案中企利用合同诈骗,中企被传后才同意补盖一个锦州分公司的公章证明不存在诈骗行为。至此,时间已经到了2020年9月份了,被上诉人才能在锦州市凌河区法上诉,而不用去北京上诉。被上诉人因被欺诈花钱买了没有使用价值的域名就是损失。
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述称,我公司向客户至始至终推荐的都是域名业务,客户在给我们办理款项前传递了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上面明确标注仅供域名注册使用,说明客户在办理款项前就知道这是域名业务而非客户所说的关键词业务。
***述称,我一直是推荐域名业务,转款前后都是域名业务。
古塔区丁途传统文化传媒工作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法院解除或者撤销被告因欺诈欺骗原告,导致原告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并退还原告6400元,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原告一倍损失6400元和偿付二年利息500元,作为补偿被告咨询律师费和误工费,共计133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古塔区丁途传统文化传媒工作室经营业务范围为起名及传统文化咨询,经营者为***。被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系被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被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从事企业信息化软件应用、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站推广域名注册等服务的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原系被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业务员。2019年10月中旬被告***通过网络找到原告信息,向***打电话推销支持网络搜索引擎的“关键词”业务,价格为一个词3200元。10月19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了6400元,要求注册两个关键词“锦州风水大师”、“锦州起名大师”。后被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为原告注册了用于搭载网站的带有“锦州风水大师·中国”和“锦州起名大师·中国”的中文网址域名。2019年10月25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服务协议》,产品名称为企业域名注册服务,附加条款企业域名产品服务内容中载明,如域名注册成功,则甲方不得再要求返还任何注册服务费。双方在由被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提供的书面服务协议上盖章,同日被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为原告出具了收“信息技术服务互联网服务费”64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在签订该《服务协议》后提出疑问,并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主张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本案中,被告***在履职过程中,对原告电话推销支持网络搜索引擎的域名注册服务业务时,多次使用误导性“关键词”词汇进行推销,误导原告误认为是关键词注册服务业务,进而交付费用。在原告交付相关费用后,与被告签订的书面《服务协议》内容显示被告提供的是域名注册服务业务。上述事实表明了被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在商业活动过程中存在误导原告、使原告因重大误解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被告订立合同的行为,被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上述事实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合同的法定要件。关于被告辩称原告起诉已过除斥期间的辩解意见,经查,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即向本院主张权利要求撤销该合同,该主张权利的时间未超过合同签订日-2019年10月25日后的一年除斥期间,故被告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原告诉求撤销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原告诉求撤销合同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求被告赔偿一倍损失和给付二年利息损失500元一节,结合本案案情,依法保护以6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按2019年10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告古塔区丁途传统文化传媒工作室与被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签订的《服务协议》;二、被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古塔区丁途传统文化传媒工作室经济损失6400元,并赔偿以6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按2019年10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三、驳回原告古塔区丁途传统文化传媒工作室其余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3元,由原告古塔区丁途传统文化传媒工作室负担63元,被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其向被上诉人推销的是“域名”业务,并非“关键词”业务,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一审时被上诉人提交了其与上诉人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录音显示原审被告***最初向被上诉人推销的业务是“关键词”。在支付服务费之前上诉人其他工作人员与被上诉人的交流过程中,上诉人工作人员大量提及“关键词”,其中包括“按词收费”,“一个关键词十年”,“输入这四个关键词直达您家这个平台”等等。被上诉人支付服务费后,发现上诉人提供的“关键词”带有“▪中国”后缀,与上诉人工作人员进行沟通,被上诉人明确表示“当初没有说后缀,不行我就不要了”。针对被上诉人的质疑,上诉人工作人员表示“已经注册成功了,改变不了,可以私下免费做推广优化达到效果”等等。审查上述通话录音,可以确定在被上诉人支付服务费前上诉人工作人员向被上诉人推销的服务就是“关键词”,被上诉人想要接受的服务也是“关键词”。至于“域名”,只是当被上诉人发现“关键词”与“域名”存在本质区别向上诉人发出质疑后,上诉人作出的解答。
“关键词”、“域名”均为网络术语,“关键词”业务是在搜索引擎上,只需输入与指定网站相关联的关键词语,就可以直达访问指定网站的一种网络服务,“关键词”不附带特定的前缀或后缀,操作简单容易,对被上诉人的个人网站有一定的宣传功能。而“域名”是指互联网上某一台计算机或计算机组的名称,用于在数据传输时对计算机的定位标识,域名带有特定的前缀或后缀,想要通过输入“域名”的方式到底指定网站,前提是输入者必须知道该网站准确无误的“域名”,“域名”本身对于指定网站没有宣传的功能。由此可见“关键词”与“域名”二者在功能上有本质的区别。上诉人的经营范围包含互联网信息服务,对于“关键词”和“域名”两者之间的巨大差别上诉人明确知晓,而对于非专业的被上诉人而言,并不必然知晓。二审过程中,上诉人自认其并没有“关键词”业务。上诉人自身并没有关键词业务,在明知被上诉人想要接受的服务是关键词业务后,并未明确告知对方自己的业务范围并不包括“关键词”,也未明确告知被上诉人“关键词”和“域名”两者之间存在本质差别,仍然诱导被上诉人使其因重大误解与上诉人签订了“域名”服务协议。因此,双方之间的服务协议符合应当撤销的法定情节,服务协议撤销后作为有过错的一方,上诉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服务费并赔偿利息损失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元,由上诉人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