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73民初1441号
原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西路1号1幢A区5层A2-5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江苏中鑫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南环西路99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鑫管业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程
力
二○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