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德州健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2民终46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68号玉泉森信大酒店C座11层。 负责人:***,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西路1号1幢A区5层A2-5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西路1号1幢A区3层A2-3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列三上诉人共同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主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州健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254省道56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德州健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德州健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18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下称中企济南分公司)、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企公司)、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中企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我公司仅退还327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德州健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健之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健之源公司屡次提出不合理不明确的、笼统的修改意见,且态度恶劣,我方进行修改后,健之源公司对意见和验收确认存在拖延,故网站制作期限较长,但协议并未明确期限。2.我方已将网站各项内容做好,健之源公司进行了验收确认,并无违约行为。健之源公司从未向我公司提供合同约定的营销推广所需的营业资质和相关文件,我公司无法保证合法合规的情况下有权拒绝提供服务,故我公司始终在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并无违约行为,违约金与利息无从谈起。3.我公司同意退还《大把推企业互联网整合营销平台信息技术服务合同》(下称《大把推合同》)款项32700元,但不同意支付利息及违约金。4.我公司为网站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及时间成本,疫情期间我方经营困难,资金紧张,法院判决应考虑我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健之源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中企济南分公司、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的上诉请求,我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中企济南分公司、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疫情期间经营困难与本案无关。 健之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编号为NCE17D-QWMH0037220《全网门户产品技术服务协议》(下称《门户协议》)并返还健之源公司合同款20980元;2.解除编号为NCE17B-DBT0005759的《大把推合同》并返还健之源公司合同款32700元;3.中企济南分公司、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共同承担53680元合同款的利息(按年息12%计算,自2018年2月3日起至返还之日止);4.中企济南分公司、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共同承担53680元合同款20%的违约金,即10736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中企济南分公司、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2月2日,健之源公司(甲方)、中企公司(乙方)、中企网公司(丙方)三方签订了《门户协议》,约定由服务方为健之源公司提供基于平台运营的网站产品模块化以及配套网站界面的设计制作,主要内容包括门户核心、门户扩展(微信小程序)、设计服务(经济型套餐)、增值服务(通知短信充值)。合同中对于具体内容约定如下:门户核心包含多端门户网站及内容管理与分发,多端门户网站包含PC门户、移动门户、微信门户,有企业介绍、产品展示、企业资讯、导航管理等内容。内容管理与分发是支持企业内容同意管理与便捷分享。门户扩展的内容是微信小程序应用。设计服务合同约定为经济型套餐(15栏目型),包括PC(电脑)、移动(手机)端网站的设计制作,以及公众号的设置、图文设计,PC及移动端的设计内容均为“1个首页、内页制作60个以内(与首页风格一致)、产品详情风格设计1个、Bannner图片设计5个以内(含)、导航栏目规格15个以内(含)”。增值服务合同约定为通知短信充值,具体是指支持移动、联通、电信的短信服务,通道显示为中企信息。关于合同价款,各项分别为:门户核心14760元、门户扩展4680元、设计服务10980元、增值服务(通知短信充值)100元。备注中记载:因甲方享受2018年2月份客户政策,最终优惠价格为20980元。关于代收合同款项,10.8条约定:乙方和丙方是同一集团的下属企业……同时授权乙方各分公司承担乙方的各项义务、为服务方代收合同款项等。关于交稿及验收,根据3.1及3.2条约定,服务方应在配套网站界面的设计制作工作开始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配套网站界面设计稿并通知甲方开始验收工作,在制作期间如甲方对设计制作内容做出修改或变更经服务方确认的,则服务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制作期,甲方应按照服务方要求对设计制作内容进行验收并于五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若甲方在验收期限内提出合理的书面修改意见并经服务方确认的,服务方予以修改。3.3条约定:服务方应自设计制作内容确认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网站制作并提交测试版给甲方验收。甲方应按照服务方要求进行验收,并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站验收。关于违约责任,8.2条约定:服务方违约时,甲方有权要求服务方承担继续履行、重新设计制作等违约责任,若服务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服务方向甲方支付不超过本协议总价款20%的违约金。 同日,三方还签订了《大把推合同》,合同约定由乙方和丙方为健之源公司提供内贸运营服务(基础版),内容包括商贸联盟、新闻助手、微信秀场、代运营服务套餐,服务期限为3年,该合同价款总计32700元。合同2.4条约定,如甲方购买了合同中的代运营服务套餐服务,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如实向服务方提供《大把推整合营销平台企业资料提交表》及营业执照副本的彩色扫描件……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检测报告、食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如甲方未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服务方有权拒绝提供服务。4.1约定:服务方通过互联网提供基于第三方平台的整合营销服务,服务方负责大把推企业互联网整合营销平台(包含但不限于产品模块等)的技术研发、技术运营维护与支持、提供合同约定内容的执行工作。关于违约责任,7.2约定:服务方违约时,甲方有权要求服务方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若服务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服务方需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健之源公司于2018年2月3日向中企济南分公司转账54580元,用于支付上述合同款项,履行完毕其付款义务。 关于《门户协议》的履行情况,合同签订后,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中企济南分公司着手制作网站首页,过程中健之源公司对首页制作不满意,并多次提出多处修改意见,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中企济南分公司亦多次进行了修改。2018年7月25日,健之源公司同意开始制作内页,并于2018年8月3日在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中企济南分公司系统内对首页制作进行验收确认。在制作内页过程中,双方又多次反复进行沟通、修改,健之源公司仍然表示不满意。10月30日,健之源公司员工***对最后版本的网页提出异议,但至2018年12月18日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中企济南分公司未回复或再提交修改后的网页。12月19日,***对网页仍表示不满意,并正式表示不做了,合同终止,要求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中企济南分公司退款,此后双方一直沟通退款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在沟通过程中,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中企济南分公司员工明确表示先设计网站首页,首页满意之后制作内页,再上传详细产品。3月16日,健之源公司询问大把推合同的进展,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中企济南分公司员工询问是否整理过产品信息,健之源公司表示已经发给专员了并询问大把推下一步是否需要做什么,对方答复暂时没有。 健之源公司认为,因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中企济南分公司设计网站时间远超过合同约定的15个工作日的期限,致使健之源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要求解除合同,并于2018年12月19日告知了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中企济南分公司。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中企济南分公司不认可合同已经解除,认为合同仍在继续履行。 关于两合同的完成情况,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中企济南分公司向法庭当庭展示了《门户协议》的网页成果,具体完成及未完成的情况如下:门户核心部分只完成了PC端,移动门户及微信门户部分没有做,其中的各项功能,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中企济南分公司表示后台已经编写好代码,但无法当庭展示,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中企济南分公司当庭展示的网站功能不齐备。门户扩展部分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中企济南分公司未制作。设计服务部分,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中企济南分公司仅完成了PC端,未完成其余两部分。增值服务部分未完成。关于《大把推合同》,双方均认可合同未履行。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中企济南分公司称因涉及保健品行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才没做。2020年9月15日,法院向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中企济南分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关于本案的责任承担主体,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中企济南分公司认可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健之源公司与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中企济南分公司签订《门户协议》及《大把推合同》,成立服务合同关系。健之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上述合同的付款义务,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中企济南分公司应及时履行制作网站等义务。关于《门户协议》,健之源公司作为购买网站一方,有权就网站的设计制作提出意见,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中企济南分公司应及时修改。健之源公司多次提出了修改意见,势必会导致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中企济南分公司制作时间延长,超过合同约定的15日制作期限,但自2018年10月30日健之源公司提出修改意见后,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中企济南分公司将近两个月未予回复,致使网页制作时间远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中企济南分公司认为健之源公司已经对设计稿进行了验收确认,并提交了系统验收确认截图,但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该确认仅是对网站首页的确认,而内页仍未完成。至本案开庭时,距离合同签订已经过了数年时间,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中企济南分公司也仅完成合同中约定的部分内容。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中企济南分公司迟延履行义务的违约行为导致健之源公司搭建网络门户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健之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2018年12月19日,健之源公司通过微信明确告知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中企济南分公司解除合同,《门户协议》于此时解除。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中企济南分公司认为合同仍然履行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健之源公司主张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中企济南分公司返还合同款项,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考虑到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中企济南分公司已实际设计、制作了PC端网站、实现了部分网站功能,在合同履行期间也根据健之源公司的意见进行了多次修改,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中企济南分公司为此支出了一定的制作成本,应当从中予以扣除,法院依据合同内容、合同的履行情况、合同各部分价格等因素酌情认定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中企济南分公司返还健之源公司合同款17000元。 关于《大把推合同》,健之源公司与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中企济南分公司均认可该合同尚未履行,且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中企济南分公司同意退还该部分款项,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对于健之源公司要求解除该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合同应于起诉状送达给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中企济南分公司时,即2021年9月15日解除。关于合同未履行的原因,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中企济南分公司认为系因相关法律规定,但其未举证证明,且根据健之源公司提交的证据,健之源公司曾询问准备材料事宜,但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中企济南分公司称不需要,此后,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中企济南分公司也未曾就所需材料或相关法律规定告知过健之源公司,故对于合同未履行,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中企济南分公司应承担责任。 关于违约金,法院认为,《门户协议》未履行完毕及《大把推合同》未履行,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中企济南分公司均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应当以填补损失为原则,健之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综合两合同的履行情况、健之源公司的损失情况,法院酌情调整违约金为3000元。关于利息,法院认为,健之源公司的经济损失,法院已经在违约金中予以考虑,其主张的利息亦属其经济损失范围内,因此对于利息法院不再予以支持。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中企济南分公司认可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据此,一审法院于2022年1月判决:一、德州健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全网门户产品技术服务协议》于2018年12月19日解除;二、德州健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大把推企业互联网整合营销平台信息技术服务合同》于2021年9月15日解除;三、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健之源公司合同款49700元;四、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健之源公司违约金3000元;五、驳回德州健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中企济南分公司上诉不同意退还《门户协议》项下合同款项。据已查明的事实,健之源公司作为购买网站一方,在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中企济南分公司制作设计网站过程中提出修改意见和需求亦属合理,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中企济南分公司理应及时反馈并做出处理,但自2018年10月30日之后,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中企济南分公司近2个月未再就健之源公司的修改意见进行反馈,最终导致案涉《门户协议》的合同目的未能实现。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中企济南分公司所持《门户协议》未明确履行期限故其不构成违约之上诉意见,与《门户协议》因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中企济南分公司未再做出有效反馈而搁置,并最终导致《门户协议》解除的客观事实经过相悖,本院对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中企济南分公司的该项上诉意见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据此认定《门户协议》于2018年12月19日解除,并根据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中企济南分公司所履行的部分合同内容认定其向健之源公司返还合同款项17000元,并未超出合理范畴,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中企济南分公司上诉主张不予退还,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中企济南分公司对于退还《大把推合同》款项32700元并无异议,且各方当事人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大把推合同》的解除时间为2021年9月25日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在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中企济南分公司未能就《大把推合同》未履行的原因做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据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中企济南分公司未履行完毕《门户协议》以及未履行《大把推合同》构成的违约行为而酌情调整的违约金数额应属合理,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中企济南分公司上诉否认违约行为并据此主张不予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企济南分公司、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