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娱人文化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15民初6698号 原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西路1号1幢A区5层A2-5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娱人文化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道舒畅欣园28号楼底商102-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公司)与被告天津娱人文化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娱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合同款116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和客户天津汇英150000元合同款的损失;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一审反诉费850元、上诉费2529元、本案起诉费、交通费、住宿费、快递费等共计损失30000元。 事实和理由:第一,原、被告于2020年6月1日签署了《服务商合作协议》,第二条第2款约定“乙方应按约将制作完成符合本协议约定和甲方要求的产品交付甲方及甲方客户,并确保合作产品达到本协议约定标准、甲方和甲方客户要求”。另合同第五条约定“乙方保证不得在提供给甲方的产品、服务和资料中预留任何人为陷阱,及有损于甲方商誉的信息”。且中企公司员工在与娱人公司人员微信沟通记录中明确要求不得提供或发布违反法律、政策的服务和产品。第二,按合同约定娱人公司应提供具有20万真实粉丝的抖音账号,但中企公司的客户天津汇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英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因认为抖音账号粉丝造假起诉了中企公司,中企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收到案件材料,案件于2021年6月28日和2021年9月27日两次开庭,中企公司的客户提供了一份证明合同标的,即具有20万粉丝的抖音账号×××)有72.68%的刷量粉丝,即假粉。法院据此判决中企公司退还客户已支付的合同款110000元。因涉案抖音账号为中企公司委托给娱人公司所经营,按合同约定中企公司提供具有存在72.6%的假粉的抖音账号的行为为根本违约,娱人公司应退还中企公司已支付的合同款116000元。第三,另娱人公司视频制作团队在过程中突然解散,并未向中企公司告知,未作任何解释,也未作任何补救措施,导致合同约定的义务难以继续履行。短视频投放后粉丝数量出现个别节点短时间内迅猛增长,然而对应的粉丝互动量却并没有增加,充分说明娱人公司的刷粉买粉行为。第四,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另,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娱人公司提供假粉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娱人公司须承担退货和中企公司损失以及可以获得的利益的责任。第五,娱人公司的行为充分违反了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其运营的抖音号拥有72.68%的假粉应当认定中企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无效。故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中企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已经支付的结算款116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全部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5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娱人公司辩称,不同意中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第一,中企公司与娱人公司签订《服务商合作协议》,其中第二条第2款约定由娱人公司为中企公司及中企公司客户提供抖音账号制作产品和服务,娱人公司需按约定制作完成符合本协议和中企公司客户要求的产品交付给中企公司及中企公司的客户,且合同中明确约定在上述协议约定的合作产品交付给中企公司时,合作产品的知识产权一并转移给甲方所有。根据合同第二条第6款约定的合作流程,可以显示娱人公司负责完成中企公司客户的视频摄制交付及售后服务后,经中企公司和其客户确认后,中企公司才按照结算单金额给娱人公司进行费用结算。娱人公司已经按照中企公司及其客户要求完成了涉诉产品制作和服务,中企公司经过严格审查确认无误后,才为娱人公司进行了结款,产品进行交付后,无论是知识产权及风险均转移给中企公司及其客户。第二,中企公司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客户损失系娱人公司造成,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娱人公司在交付涉诉合同产品制作和服务后,客户后台账户、密码也一并交付,且中企公司对娱人公司对其客户的服务方案、服务内容负有指导、监督义务,且共同参与,中企公司对客户后台账户、密码是知晓的,娱人公司完成交付,风险同时进行转移,收到中企公司付款的一段时间内,中企公司及其客户都未就“假粉”等服务质量向娱人公司提出异议。中企公司仅提供抖音回函,但未有证据证明系因娱人公司原因导致其运营的抖音号拥有大量假粉,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第三,中企公司与娱人公司之间签署的本案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并且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不存在中企公司所称的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的情形。中企公司与其客户汇英公司之间的纠纷,与娱人公司无关。 本院根据双方提交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查明: 甲方中企公司与乙方娱人公司签订《服务商合作协议》,约定:第二条合作内容:1.合作期限:本协议的期限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2.合作产品及服务:乙方为甲方及甲方客户提供抖音账号制作产品和服务,并负责甲方客户需求沟通,方案拟定,报价核算,拍摄执行,账号视频制作交付等服务。乙方应按约定制作完成符合本协议约定和甲方要求的产品,交付甲方及甲方客户,并确保合作产品达到本协议约定标准、甲方和甲方客户要求。乙方承诺并确认,在将本协议约定的合作产品交付甲方之时,合作产品的知识产权一并转移给甲方,乙方无条件放弃主张合作产品的知识产权权利。乙方确保甲方客户可以利用乙方制作完成的合作作品达到甲方和甲方客户的需求,并符合后续三方签订的《短视频账号拍摄制作合同》的要求,满足三方签订的视频摄制协议中约定的交付标准及目的。3.合作产品交付周期及标准,交付标准:根据乙方与甲方及甲方客户签署的视频摄制协议,确定乙方向甲方及甲方客户交付的视频拍摄制作成果的交付标准,乙方须按约定工期和标准完成视频拍摄制作并交付,且获得甲方客户的书面验收确认,具体以甲乙双方及甲方客户签署项目验收单和项目交接单作为交付完成的标准。4.服务内容:乙方为甲方客户提供的短视频账号拍摄制作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前期与甲方及甲方的客户沟通,与甲方商务人员共同拜访客户,与甲方的客户进行视频拍摄制作内容的需求确认、工期确认及报价,对甲方和甲方的客户进行项目评估,项目涉及项目拍摄,项目制作及成品交付等视频拍摄制作过程服务及成品提交客户后的售后服务。6.合作流程:甲方商务提出要求、甲方商机运营分配给乙方、乙方与甲方商务和甲方的客户沟通需求细节,出具方案和报价、甲乙双方和甲方的客户根据需求方案和报价签订视频摄制协议、甲方向甲方客户按协议收款、乙方负责完成视频摄制协议的摄制交付及售后服务、根据甲乙双方和甲方的客户签订的视频摄制协议内容及本协议第三条内容,甲乙双方按照结算单金额进行费用结算。7.合作保障:甲、乙双方指派专人,专项负责合作业务,以便统一沟通、协调双方的市场运作、产品开发、技术配合、服务体系和业务管理等多项事务。乙方应投入优势资源,成立专项组,开展产品研发、客户服务、产品培训、运营维护等项工作,以保障合作项目的顺利推进。第三条价格、结算及支付:根据合作流程,乙方负责直接向甲方的客户根据客户需求同意提交报价,合同款项由甲方统一收取,在乙方按协议和具体视频账号摄制运营协议的约定履行完毕协议义务后,由甲方将乙方应得款项支付给乙方,在收取的甲方客户合同款项中,甲方应得结算比例为20%,乙方应得结算比例为80%。在报价时,乙方应根据甲乙双方的结算比例,综合计算后将甲乙双方应得金额一并提报,在订单签约后,按照如下规则结算:(1)甲方客户合同款分期支付时,甲乙双方确认应结算款项亦分期支付,乙方按照每期付款节点完成对应的里程碑成果交付并交付给甲方及甲方客户,并有甲方、乙方及甲方客户三方签署节点确认文件后,次月的约定期限之前结算该阶段款项;(2)甲方客户合同款一次性支付时,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结算款项分期支付,甲方在甲方客户付款的次月约定期限之前结算乙方应结算款项的50%,乙方完成视频拍摄制作完成最终成片交付给甲方及甲方客户,并有甲方、乙方和甲方客户三方签署节点确认文件后,次月的约定期限之前结算剩余50%的款项。第五条双方权利义务: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牵头完成业务合作和基本工作,主动推进业务落地和业务规则的指定;甲方与乙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后,支持乙方展开多种形式的互动交流与合作。2.乙方的权利义务:......乙方承诺拥有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全部资质与授权;乙方保证不得在提供给甲方的产品、服务和资料中预留任何人为陷阱,及有损于甲方商誉的信息......。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方面的权利义务。 合同签订后,娱人公司为中企公司的客户汇英公司拍摄了抖音视频并提供相关服务。中企公司分期向娱人公司支付了费用共计116000元。 中企公司提交微信群为“娱人文化-中企东里项目沟通”的聊天记录信息,2020年6月9日,中企公司员工向娱人公司当时项目负责人***发送《云定制服务商流程指导》及门户生态服务平台使用说明,后续聊天记录显示娱人公司***参与了中企公司与汇英公司合同报价、制定的过程,其曾在群里发送过中企公司与汇英公司的合同及见附件,并在服务系统上传了上述合同及附件,2020年7月3日***表示“分公司签完的合同我看了,审核没有问题的”。中企公司提交了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汇英公司签订的《短视频服务合同》,约定乙方中企公司天津分公司及乙方合作服务商为服务方,服务方为甲方汇英公司提供短视频(抖音)代运营服务,服务为费150000元。其中附件《短视频(抖音)运营服务方案》,主要工作项目包括官方账号建设、品牌形象塑造、日常内容运营、内容创新及影视创意制作、活动策划、检测与反馈评估、运营评估效果(视频播放、粉丝积累)等。运营评估效果中粉丝累积服务详情写明“根据我司团队以往的运营经验,匹配运营套餐相应的标准,我们可以保守承诺相应的运营效果保守20w+”,备注下方写明“完成30个剧本/作品,1500w播放量,20w粉丝,本账户运营服务结束”;乙方保证反馈播放量与粉丝数的真实性,如发生数据作假行为,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合同金额并可同时主张乙方违约责任。 中企公司提交微信群为“大健康-汇英国际贸易-中...”“汇英-中企大健康抖音”的聊天记录信息,双方工作人员在该微信群众讨论汇英公司项目的抖音视频拍摄、运营事宜等问题,2020年9月9日,群内聊天确认抖音名字为“***先生”,2020年12月1日,中企公司员工发送消息“各位领到,大家好,迟总是中企安排做咱们的这个项目的负责人,无论迟总和他的团队有什么变故,我们中企动力肯定会秉承客户至上,对客户负责到底,对合同负责到底,在年底前完成合同指标,并提供相应后台数据报告,完成数据的同时做好各项服务,请各位领导放心,请汇英公司放心”,***稍后发送“请汇英各位领导放心,我们秉承客户服务第一,一定会把咱们的指标完成”,2020年12月5日,***发送消息“各位领导现在账号正常运营,公司第一周双休了,评论都会回复的,领导们不用担心”,2020年12月8日***发送消息“各位领导早上好,周一周二这两天是工作比较忙的时间,播放量推的稍微少一点,周三周四周五相对多一点。整体都是周六和周日最多,因为这两天大家是休息有更多时间去关注抖音,这周的话我们在周日计划是八万的粉丝,后期涨粉比前期稍微难一些,这周指标八万没有问题”。 2021年,汇英公司起诉中企公司天津分公司,案由为服务合同纠纷,解除双方签订的《短视频服务合同》,并要求退还合同款项。2021年10月25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做出(2021)津0103民初9204号民事判决书,其中事实查明部分载明“2020年8月10日开拍短视频,9月底将30集拍摄完毕,并陆续于十一假期在抖音平台投放视频,2020年10月7日粉丝显示为248人。原告相关人员向被告催办,在此情况被告的服务团队出具了涨粉计划,2020年11月23日涨至5338人,2020年12月1日涨至12000人,2020年12月18日涨至107000人。从原告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12月31日17:52:15离20万粉丝还差1000。审理中,被告自认截止2020年12月31日,被告全部完成1500万播放量、20万粉丝、30个剧本的合同义务。”“另审理中,原告为证明被告有粉丝造假的行为向本院提出申请,经本院出具调查函,作为抖音监管部门的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回函披露’抖音号×××存在刷粉丝的行为,存量刷的粉丝(被封禁的粉丝账号)的数占总粉丝数(197666)的72.68%’。”其中本院认为部分载明“根据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回函披露的信息,被告未能保质保量完成服务事项,存有刷粉情况,比例高达72%之多,被告虽对此披露有异议,但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该披露,其所操作数额达到时间和速度也有悖常理,尽管到达约定的粉丝数额,但数据上作假,说明被告严重违约......”该案判决中企公司天津分公司退还汇英公司服务费11万元,本诉案件受理费1264.5元,由中企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反诉费850元,有中企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29元,由中企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中企公司与娱人公司签订的《服务商合作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据此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服务商合作协议》约定,娱人公司为中企公司及中企公司客户抖音账号制作产品和服务,并依约将制作完成符合协议约定和中企公司要求的作品交付给中企公司及其客户,确保作品达到协议约定标准、中企公司及其客户要求。同时约定,娱人公司要确保中企公司客户可以利用交付的产品达到客户需求,符合三方后续签订的《短视频账号拍摄制作合同》的要求,满足《短视频账号拍摄制作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及目的。简言之,即娱人公司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汇英公司要求的产品及服务,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娱人公司的代表***按照双方合作流程参与制定了中企公司分支机构天津分公司与汇英公司《短视频服务合同》及附件《短视频(抖音)运营服务方案》,并知悉上述合同约定的产品及服务交付条件及标准,娱人公司也委派制作团队拍摄了短视频并参与相关抖音账号的运营,最终向汇英公司交付了产品。由于粉丝量也是交付标准之一,且***及其团队负责产品的制作及运营服务等,根据生效判决,最终交付的产品存在粉丝数据作假情形,娱人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负责制作及服务的最终产品出现上述问题系中企公司或其他第三方所为,故应当对其交付的产品及服务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中企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对于中企公司主张的损失,中企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生效判决应承担的责任系中企公司必然应当承担的责任,其中产生的诉讼费用属于中企公司的直接损失,本院予以支持,中企公司因娱人公司履行合同的行为收取了娱人公司110000元,法院判决要求其退款该笔金额,中企公司因此产生了预期收益损失,而预期收益应当是其依据该笔合同应当获得的收益,本院核算为30000元,中企公司向娱人公司支付合同款116000元,因娱人公司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不合格,娱人公司应当退还该笔费用。中企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及差旅费,无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天津娱人文化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款116000元; 二、天津娱人文化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违约产生的损失共计34643.5元; 三、驳回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5元,由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47元(已交纳),由天津娱人文化经纪有限公司负担149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