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02民初12682号
原告:青岛海润开元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前湾保税区北京路43号办公室楼三楼129号(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0098431908N。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8号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93788522N。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地盛西路1号1幢A区5层A2-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87601098K。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西路1号1幢A区3层A2-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8020251462。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润开元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海润开元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海润开元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海润开元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