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5民初17603号
原告:山东日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津城街道工业三路小微企业孵化园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西路1号1幢A区5层A2-5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企网动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54号院6号楼7层701-3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68号玉泉森信大酒店C座11层。
负责人:***,经理。
原告山东日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企网动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山东日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日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日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