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日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5民初17603号 原告:山东日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津城街道工业三路小微企业孵化园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西路1号1幢A区5层A2-5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企网动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54号院6号楼7层701-3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68号玉泉森信大酒店C座11层。 负责人:***,经理。 原告山东日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企网动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山东日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日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日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