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万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企网动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5民初2242号 原告(反诉被告):惠州万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红田村大鸿科技园1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反诉原告):中企网动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石景山区石景山路54号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反诉被告)惠州万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企网动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反诉被告)惠州万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七日内未缴纳诉讼费,应视其自动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企网动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企网动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原告惠州万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二、准许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企网动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