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86民初3956号
原告:潍坊鑫诺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富昌街9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西路1号1幢A区5屋A2-5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8418号1号楼亨德商务大厦三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商务经理。
原告潍坊鑫诺海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