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103民初2854号
原告:安徽今日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智能装备园B1栋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2392613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滁州新城悦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龙蟠南苑社区居民委员会4楼(全椒南路6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TF7390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今日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新城悦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今日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2024年5月14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今日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