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624民初1093号
原告:三穗县民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穗经济开发区远航光电厂三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贵州斯达特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信北路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穗县民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斯达特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穗县民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贵州斯达特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7446.00元。
本院认为,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更好地解决原、被告双方的纠纷,在案件尚未审结前,对被告贵州斯达特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贵州斯达特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7446.00元,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1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