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民申3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5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创鑫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创鑫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青01民终2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