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民终2206号
本院于2023年3月6日对上诉人***与上诉人创鑫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青01民终220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青01民终220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判项中:“共计15280.52元”补正为“11080.52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8元,由***负担211.2元,由创鑫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6.8元;一审反诉费82.5元由创鑫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已交1061元,由***负担896元,由创鑫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5元”补正为“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8元,由***负担185.5元,由创鑫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2.5元;一审反诉费82.5元由创鑫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已交1061元,由***负担371元,由创鑫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90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