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晶智达科技有限公司

泰兴市中全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晶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1283民初10441号 原告(反诉被告):泰兴市中全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城东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环溪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33880062X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科晶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南约社区宝龙一路华丰龙岗留学生产业园5栋厂房101、201、301、401、50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7179048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兴市中全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科晶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被告深圳市科晶智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泰兴市中全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科晶智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泰兴市中全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深圳市科晶智达科技有限公司因产品存在缺陷赔偿原告泰兴市中全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损失110000元(医药费10542.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600元、护理费6000元、停工留薪工资168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294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3000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15000元、交通费2000元,以上合计110642.61元,原告主张110000元)并支付原告泰兴市中全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设备款110095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深圳市科晶智达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3日,原告与广州市艾谱诺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深圳市科晶智达科技有限公司的MSK-180半自动模切机和MSK-2300A电动辊轧机等,总金额390934元。2015年9月25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390340元给广州市艾谱诺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艾谱诺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发了MSK-180切片机和MSK-2300A电动辊轧机。由于MSK-180半自动模切机在生产时就存在严重缺陷(设备出料口未设置防护装置,未设置警示标志)。2020年6月22日,原告员工***在操作MSK-180半自动模切机机时,被扎伤,致使其左手中指软组织挫裂伤、左手中指远节指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造成原告损失110000元。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泰兴市中全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辩称,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本案当事人诉讼主体不适格。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销售合同”可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涉案合同关系,证据“销售合同”系被答辩人与广州市艾谱诺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谱诺公司)签订的,即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且被答辩人并未向答辩人支付过货款,因此被答辩人无权向答辩人主张损失、回收设备并要求返还货款。二、退一步讲,即便本案当事人诉讼主体适格,但涉案设备MSK-180半自动模切机并不存在被答辩人所说的严重缺陷,被答辩人员工受伤与涉案设备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被答辩人无权请求答辩人回收该设备。首先,由于涉案设备MSK-180半自动模切机投入使用时间已很久远,已无法证实涉案设备MSK-180半自动模切机生产时是否存在严重缺陷,被答辩人也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更无任何证据证明该严重缺陷直接导致被答辩人员工受伤,也即被答辩人无法证明员工受伤与涉案设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次,根据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光盘”内视频内容可知,涉案设备MSK-180半自动模切机进料口已设置反应灵敏且能正常使用的防护装置,同时已设置显眼的黄色标识警示,只要人体靠近防护装置处,涉案设备即停止运作,根本不可能发生人员被扎伤的事故,也即涉案设备MSK-180半自动模切机不存在被答辩人所说的严重缺陷,被答辩人无权请求答辩人回收该设备。三、被答辩人主张损失110000元,但并未提供相应票据予以证明,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任何证据证明,应予以驳回。首先,被答辩人员工因工作负伤,应由员工通过申请工伤认定并向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赔偿得以赔付,答辩人认为员工受伤后的医疗费9906.83元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与本案无关;其次,被答辩人主张其员工构成十级伤残,造成被答辩人损失11万元,但并未提供相应的伤残鉴定报告及相应损失数额票据予以证实,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任何证据证明,应予以驳回。四、MSK-2300A电动辊轧机并非本案争议设备,与本案无关,被答辩人请求回收该MSK-2300A电动辊轧机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虽然被答辩人向艾谱诺公司购买了MSK-180半自动模切机、MSK-2300A电动辊轧机两台设备,但被答辩人仅就MSK-180半自动模切机提出存在严重缺陷的问题并提出赔偿损失的主张,MSK-2300A电动辊轧机并非本案争议设备,与本案无关,被答辩人请求回收该MSK-2300A电动辊轧机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被答辩人无权向答辩人主张损失、回收设备并要求答辩人返还货款,法院应依法判决驳回被答辩人全部诉讼请求。五、原告庭审中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到第一千二百零七条作为本案的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到第一千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原告本身并未受到任何的人身财产损失,产品缺陷也未危及原告人身财产安全,故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六、根据原告提供的销售合同,该销售合同签订时间为2015年12月13日,设备投入使用时间已经非常久远,已经超过了设备的质量保证期限,由于时间较长,也无法证明涉案设备在生产时是否存在缺陷,原告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涉案设备存在缺陷,更无任何证据证明设备缺陷导致原告员工受伤。 泰兴市中全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损失50000元;2.被反诉人承担本诉及反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反诉人于2015年12月从第三方(广州市艾谱诺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处购买了反诉人生产的MSK-2300A“电动对辊轧机”等设备。后由于该设备闲置,被反诉人遭到了其主管国资部门的问责。为逃避问责,被反诉人于2019年4月、2019年5月多次向反诉人提出以该设备置换其它设备,“我们公司原采购的一台辊压机,一直没用过……能否请你们帮助处理掉,处理掉后换你们别的设备”、“现在我们的国资一直因为这台辊压机不能用问责我们……能否和你们单位换一下这次的封口机……这样您的产品在我们这里的就都用上了,没有闲置影响形象的……”等。因反诉人无回收二手设备的服务,反诉人遂拒绝了被反诉人置换要求。双方此后多次沟通均未果。后被反诉人迫于国资部门追责的压力,想到以质量问题来提起诉讼,以转移国资部门注意。被反诉人并于2021年中以同时期购买并正常使用的MSK-180半自动模切机造成工伤为借口,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反诉人赔偿损失,并退货MSK-180半自动模切机(价格26095元)及毫不相关但需要逃避追责的MSK-2300A电动对辊轧机(价格84000元)。广东省深圳市龙岗人民法院并已于2021年8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案号(2021)粤0307民初27003号],并排期于2021年10月15日开庭审理。被反诉人自觉无相关法律及事实依据,其相关诉请无法得到支持,一旦法院下达不支持判决,其再无理由应对国资部门追责。为延缓国资部门的追责时间,被反诉人遂于2021年10月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撤诉,并在撤诉后立即重新向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反诉人此种行为,显属滥用诉权、恶意诉讼,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令反诉人疲于应对,不得不反复参加诉讼活动,给反诉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有鉴于此,反诉人特诉至法院,还请依法判如所请。庭审中,泰兴市中全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增加一点事实与理由:根据被反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手术时间是在2020年6月22日,而伤者以及其他人员均明确表示受伤时间是在2020年6月24日,很显然被反诉人是提起了虚假诉讼,且开始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后又在泰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观非常恶意,也给反诉人造成了现实的损失和巨大的困扰,法院应依法追究被反诉人的相关责任,并根据法律规定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处罚,而不仅仅是进行训诫。 泰兴市中全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反诉辩称,本案不存在虚假诉讼,本诉部分原告因被告设备缺陷受伤是事实,造成原告损失也是事实,原告依法主张是原告的权利,对于为何撤诉,这是原告考虑到降低诉讼成本,所以撤诉到泰兴市人民法院起诉,这也是原告按照法律程序依法主张权益,不存在恶意诉讼。对于原告员工受伤事实,应当以住院病历及相关证据为准,对于证人所述,证人仅仅是根据回忆,所以时间并不准确,这是正常的,但并非反诉原告所讲的虚假诉讼,这是明显的说法错误。对于反诉原告主张因诉讼发生的费用,与反诉被告无关,反诉原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反诉被告承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2月13日,泰兴市中全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艾谱诺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泰兴市中全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向广州市艾谱诺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购买涂布机、电动对辊轧机、半自动叠片机、超声波电焊机、半自动模切机等设备,合同价款390934元。合同签订后,广州市艾谱诺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依约供货。上述合同所涉设备系由深圳市科晶智达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讼争设备为其中的MSK-2300A电动对辊轧机一台(合同价款84000元)、MSK-180半自动模切机一台(合同价款26095元)。2016年2月26日,上述设备经深圳市科晶智达科技有限公司安装调试合格。 2019年四五月间,泰兴市中全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微信与深圳市科晶智达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沟通,表示该公司之前采购的一台辊压机一直没有用过,国资委因此一直问责该公司,请求深圳市科晶智达科技有限公司帮忙处理或者置换后续设备。深圳市科晶智达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表示该公司没有回收服务。 2020年6月22日上午10时许,***至泰兴市人民医院治疗,入院记录记载:“患者入院前2小时上班时不慎被机器压伤左手,伤后即感创口剧烈疼痛……”,专科检查情况为:左手示、中指末节甲板掀起出血,两指中远节指腹侧纵行挫裂伤口,诊断为:软组织损伤、指骨开放性骨折,产生医疗费10542.61元。2020年12月28日,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泰兴劳鉴工初(2020)762号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载明:“被鉴定人***,性别女,身份证号,所属单位泰州博瑞杰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工伤认定书编号泰兴人社工认(2020)751号。经本委鉴定,对***同志的伤残情况作出如下鉴定结论: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标准,评定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拾级,无护理等级。……” 2021年,泰兴市中全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粤0307民初27003号原告泰兴市中全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科晶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泰兴市中全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在该案中提交的诉状载明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与本案一致],该案法院定于2021年10月15日开庭审理。2021年10月11日,泰兴市中全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了该案起诉。2021年12月14日,泰兴市中全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诉来本院,引起本案诉讼。 本案审理中,泰兴市中全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陈述,***系泰州博瑞杰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劳务派遣至该公司的员工,2020年6月22日,***工作时被深圳市科晶智达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MSK-180半自动模切机砸伤手指,事故发生后社保部门只报销了***的医药费,其他没有报销。泰兴市中全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出庭作证。(1)***陈述,事故发生时,模切机刚开机,***正在用双手将待加工的极片放到机器压板下方,还没有踩控制开关的踏板,机器突然失控,压板掉下来砸到了***正在出料口整理极片的左手。***还陈述,机器的进料口和出料口都没有防护装置。***还陈述,医疗费是单位给的,工伤保险基金只补偿了其七个月的工资,因为其还在单位上班。(2)***陈述,事故发生十几分钟后,其赶到现场,看到***的手受伤了,说是被切片机压伤的。***还陈述,切片机进料口没有防护装置,出料口有防护装置。***还陈述,事故发生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一个微信群里告知切片机的销售方、生产方机器失控造成员工受伤。***还陈述,公司垫付了***的医疗费和陪护费、伙食费等等,其不清楚工伤理赔情况。(3)***陈述,事故发生时,模切机已经切了好几张极片,***正在整理待加工的极片,还没有踩控制开关的踏板,机器突然失控,压板掉下来砸到了***正在出料口整理极片的左手。***还陈述,该机器没有防护装置。 审理中,本院当庭释明要求泰兴市中全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工伤认定书,并核实事故发生之后该公司有无向MSK-180半自动模切机的销售方或者生产方反映过上述情况,但泰兴市中全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未给予本院回复亦未举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系泰兴市中全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提起的产品侵权责任纠纷。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制造商、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之虞而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责任。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产品具有缺陷,通常包括制造缺陷、设计缺陷和跟踪观察缺陷;第二,缺陷产品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即产品的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精神损害;第三,缺陷产品与造成的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具体到本案,虽然泰兴市中全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MSK-180半自动模切机系由深圳市科晶智达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但泰兴市中全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举证尚不能证明其员工***的受伤系由MSK-180半自动模切机造成,因此,泰兴市中全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未能完成产品侵权责任主要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其要求深圳市科晶智达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同时,泰兴市中全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深圳市科晶智达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MSK-2300A电动对辊轧机、MSK-180半自动模切机存在质量缺陷,其要求返还设备款,亦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深圳市科晶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主张泰兴市中全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恶意诉讼、虚假诉讼,要求泰兴市中全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赔偿深圳市科晶智达科技有限公司应诉产生的律师费、证据固化费等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泰兴市中全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反诉原告深圳市科晶智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02元,由原告泰兴市中全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反诉原告深圳市科晶智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