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283民初10441号之二
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对原告泰兴市中全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科晶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苏1283民初1044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苏1283民初10441号民事判决书第2页倒数第一行“泰兴市中全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辩称”更正为“深圳市科晶智达科技有限公司辩称”;第4页倒数第二行“泰兴市中全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更正为“深圳市科晶智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