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27003号
原告:泰兴市中全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江苏银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科晶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科晶智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兴市中全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科晶智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以下无正文)
审判员 黄妙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戴妙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