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执75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晶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一路华丰龙岗留学生产业园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71790484。
法定代表人夏利。
被执行人***科纳米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钱圩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329541881E。
法定代表人孔令福。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晶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科纳米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9民初66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06810.00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案号为(2020)粤0309执7553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9民初66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也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9民初66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岸民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卢恒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