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晶智达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晶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泰科纳米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9执保1623号
申请人深圳市科晶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松原厦社区虎地排118号锦绣大地8号楼101、201;观城社区横坑河东村440号荣倡A4栋1层、2层、A5栋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71790484。
法定代表人夏利。
被申请人无锡***米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祝塘镇钱圩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329541881E。
法定代表人王宁。
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9民初664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深圳市科晶智达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深圳南油支行81258308211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000元;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无锡***米新材料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3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滕树全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月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