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执保1553号
申请人深圳市科晶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松原厦社区虎地排118号锦绣大地8号楼101、201;观城社区横坑河东村440号荣倡A4栋1层、2层、A5栋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71790484。
法定代表人夏利。
被申请人***科纳米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祝塘镇钱圩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329541881E。
法定代表人王宁。
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9民初664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冻结申请人深圳市科晶智达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深圳南油支行81×××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000元;
二、继续冻结被申请人***科纳米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祝塘支行01×××95账户人民币53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执行员 雷诗妍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文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