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晶智达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晶智达科技有限公司、无锡泰科纳米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9民初6641号之二
申请人:深圳市科晶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松原厦社区虎地排118号锦绣大地8号楼101、201;观城社区横坑河东村440号荣倡A4栋1层、2层、A5栋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71790484。
法定代表人:夏利。
委托代理人:方青松,广东天伦(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伟平,广东天伦(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科纳米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祝塘镇钱圩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329541881E。
法定代表人:王宁。
本院在受理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530000元的财产,并由申请人以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即人民币160000元的银行账户作为担保。本院依法查封了申请人的担保账户、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及机器设备一批(详见诉讼保全结果通知书)。因查封期间即将届至,申请人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延长保全期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冻结申请人深圳市科晶智达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深圳南油支行81×××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000元;
二、继续冻结被申请人***科纳米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祝塘支行01×××95账户人民币53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逯  晓  枫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简少琼(兼)
书记员 巫  小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