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201财保1632号
申请人:哈密火箭农场新明新型环保建材厂。经营场所:哈密市火箭农场***工业园区。
经营者:***,男,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盛华小区4-1-501室。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密市新建路金矿别墅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哈密火箭农场新明新型环保建材厂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哈密火箭农场新明新型环保建材厂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71,050元,申请人哈密火箭农场新明新型环保建材厂就此次诉前财产保全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投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向我院出具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哈密火箭农场新明新型环保建材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71,050元。
案件申请费731元,由申请人哈密火箭农场新明新型环保建材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孟 凡 合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五 日
书 记 员 买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