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志翔领驭冷链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志翔领驭冷链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中邦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11067号
原告:北京志翔领驭冷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1号院3号楼3至17层301内10层1108室。
法定代表人:刘晓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竹,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江苏中邦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开发区双高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薛谊。
本院在审理北京志翔领驭冷链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中邦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志翔领驭冷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志翔领驭冷链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志翔领驭冷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异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祁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