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108执341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太极鹏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卧虎桥甲6号生活区(三)8号楼3单元402号。
法定代表人:孟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鹏宇,男,1973年7天业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福建蓝茵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潘渡乡贵安村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沈素兰,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太极鹏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蓝茵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丽军
审判员 孟凯锋
审判员 李春荣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海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