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太极鹏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太极鹏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08民初58608号
原告:北京太极鹏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11号院内科技创新大楼16层1603。
法定代表人:孟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旗,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鹏宇,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太极鹏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盈和谷(北京)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任梓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克强,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六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宝蓝大厦901、9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立清,女,1989年5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县。
被告:**,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北京太极鹏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极公司)与被告盈和谷(北京)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六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太极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极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太极鹏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李春梅
人民陪审员  马仲兰
人民陪审员  王向红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