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太极鹏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锐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太极鹏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9667号
原告深圳市锐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塘头1号路8号创维创新谷A1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4104188B。
法定代表人张泉。
委托代理人王祥林,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符静,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太极鹏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11号院内科技创新大楼16层1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71992183X。
法定代表人孟健。
原告深圳市锐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太极鹏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锐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锐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锐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13元,由原告深圳市锐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琼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梁倩(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