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12民初40696号
原告:重庆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某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
原告重庆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贸易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重庆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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