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誉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誉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会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106执1218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誉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号二楼***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周波。
被执行人:上海会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号*幢****室,社会机构代码68550577-2。
法定代表人:周胜江。
关于广州誉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会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6日作出的(2017)粤0106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上海会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州誉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货款63500元,支付违约金12700元,负担受理费17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
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月8日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121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 羽
执行员 罗伟能
执行员 李暨鹏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卢光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