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铝长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中铝长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双龙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106民初1374号 原告:中铝长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厂前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双龙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办矿山机械厂南家属区**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中铝长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检测公司)与被告河南双龙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龙机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城检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双龙机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长城检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支付检测费103600元及利息(以103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30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立案以前的利息为1000元)。事实及理由:2019年3月至12月期间,原告与被告先后签订六份《检测技术服务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指定的用户提供检测服务。原告如约履行了上述协议,但是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 经原告催要,2020年4月27日,被告公司的***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承诺:所欠原告检测费85100元于2020年5月15日前全部结清;检测费18500元在5月30日前全部结清。此后,被告并未支付,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在举证期限内,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材料。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提交了6份与被告双龙机械签订的《检测技术服务协议》,六份协议均加盖有原、被告双方合同专用章并由被告代表人***签字确认,协议同时对技术服务内容、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协议期限、协议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的约定,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合法的技术服务法律关系。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的指定完成了设备检测,并将检测报告通过邮寄的形式向被告提供,应认定原告按照协议已经完成协议所约定的合同义务,故被告应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技术检测费;被告公司业务代表人***经双方核算后,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确认应于2020年5月30日前向原告结清技术服务费103600元,但到期后却未按承诺履行,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技术服务费1036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虽然双方在承诺书上未约定利息,但应在被告逾期之日即2020年6月1日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 被告双龙机械无故未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所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双龙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铝长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技术检测费103600元及利息(以103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铝长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至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南双龙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诉讼费不退,待被告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