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黔0113执3967号
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梁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24)黔0113民初75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59205元、资金占用费1324.08元,共计60529.08元,并承担执行费81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费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扣划到61339.08元,其中60529.08元作为案款发放至申请执行人,810元作为执行费,上缴国库。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对被执行人的全部强制措施予以解除,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