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黔0603民初485号
原告:***,男,1971年02月11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被告:***,男,1980年12月09日出生,土家族,住贵阳市观山湖区。
被告:某某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与***、某某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0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于被告方达成庭外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