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黔0603民初922号
原告:贵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铜仁市石阡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贵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07月04日立案。原告贵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方主动履行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
原告贵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某某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