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0603民初1234号
原告:铜仁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第三人:铜仁市万山区某某投资集团鑫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鑫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
法定代表人:姚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男,1997年1月2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原告铜仁市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铜仁市万山区某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铜仁市某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仁市某某有限公司以其需要收集证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某某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铜仁市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