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冶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冶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681执24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七冶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七冶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2023)鲁1681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七冶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