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0991民初5941号
原告:胡某某,男,1980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周某,男,1980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周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明撤回起诉,不会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