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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6)浙0783民初3651号 原告:安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刘镇侯郢村民组规划处及农贸市场。 法定代表人:郑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安徽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徽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拖欠货款616052.71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16052.7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标准,自应付未付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有限公司应付原告安徽某有限公司货款580000元。原告同意被告于2026年6月19日前支付货款100000元,于2026年9月25日前支付货款100000元,于2027年2月4日前支付货款380000元。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以下账户:开户名,安徽某有限公司;开户行,安徽肥西某有限公司长岗支行;账户,20000408151210300000067; 二、若被告某有限公司按期足额支付货款,则双方再无纠纷。若被告有任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则视为全部款项到期,且被告应以实际未付货款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标准支付原告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16400元,同时原告安徽某有限公司有权就实际未付货款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原告安徽某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徽某有限公司承担2375元,被告某有限公司承担237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