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鲁0283执恢21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鲁0283民初190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6年1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275494.24元,执行费80622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本院于2026年1月6日、2026年2月24日、2026年3月25日、2026年4月10日、2026年5月19日,五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网络资金、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本案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0元。(冻结期限1年,自2026年3月25日至2027年3月24日止,如需继续冻结请在冻结到期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到期未申请视为主动放弃继续冻结权利)。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
3.2026年5月20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除以上列明的财产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6年5月27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对案件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更多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其不能提供更多执行线索。
5.2026年6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截止到2026年6月10日,本案执行到位0元,扣缴执行费0元,发放申请执行人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笔录、财产查询回执、终本约谈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鲁0283民初190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