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皖0503民初2071号
原告:某鞍山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向东村4栋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RT6NG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1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某鞍山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03月03日立案,原告某鞍山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鞍山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鞍山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鞍山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