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783民初14301号
原告:金华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满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
本院于202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金华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华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5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华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