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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某有限公司与某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783民初16837号 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律师,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 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