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5执恢47号
申请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1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渭南市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东风街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56713357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公民身份号码:350521XXXX********。
委托代理人:***,陕西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渭南市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民初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7年5月4日首次立案执行,案号:(2017)陕05执57号,2020月12月31日以(2017)陕05执57之一百八十六号执行裁定书将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2025年12月19日申请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渭南市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予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25)陕05执恢4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的申请时效期间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