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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0783民初11980号 原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为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4年12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就工程造价咨询需要于2022年3月4日与原告签订《万科幸福誉项目J5J6栋施工总承包项目水电安装全过程预算造价咨询委托合同》(以下简称案涉合同),约定原告需要就案涉工程造价为被告提供咨询服务,咨询内容为:水电安装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原告根据被告项目工程之总承包施工合同、完整施工图纸(结算时为工程竣工图纸)和其他过程文件等资料向甲方提供出具施工图预算书、过程签证变更(指令单由甲方现场人员跟进追踪,过程中的签字盖章文件需甲方现场人员跟进)、竣工结算书并完成核对的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咨询酬金约定为245000元(合同约定咨询酬金合计230000元,后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增加充电桩工程咨询服务费用15000元,故共计应付咨询酬金为245000元)。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第五项明约定,被告在原告完成竣工结算核对并出具经被告确认的成果文件后5天内向原告支付至咨询酬金的100%(包含已支付的工资)。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完成咨询服务,并于2024年10月28日通过微信与项目经理***表示“李某乙,J5J6的结算已经定稿很久了,那边剩余的几万块钱给安排一下吧,我这边也是等着需要用钱,J5J6还剩3.5万元,珠海还剩5.2万元”,***则表示“知识城那边下个月给你付清吧,珠海这边等区域复审回来,就给你结清”。截止至本案起诉之日,被告仍拖欠咨询服务费30000元。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因提供造价咨询服务所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且合法,原告已经按约定履行了提供造价咨询的义务,但被告怠于履行支付费用义务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付清费用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某乙公司辩称,1.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一条第五项第三款约定,原告收到甲方完整资料后,在30天内向被告申报完整的结算资料,在被告同意的前提下向项目建设方提交项目结算文件,并及时跟进结算的审核工作以满足被告项目之施工合同对结算工作的要求。但原告只做到结算书的提交,没有提供计算稿件、计算依据以及计算过程资料,也没有和建设单位进行对数,导致建设单位扣除了被告部分款项,被告和建设单位的结算目前都没有完成,被告已就结算方面起诉建设单位。2.合同中支付方式第五条约定,被告在原告完成竣工结算核对并出具经甲方确认的成果文件后5天内向乙方支付至咨询酬金的100%。但原告不配合结算,导致被告和建设单位没有结算完成,目前尚没有结算成果文件,被告不承担违约和利息责任。3.合同第四条第二项第三款约定,原告在对数过程中,应据理力争,切实维护被告利益。如出现造价或工程量偏差较大时,应及时告知被告。原告没有维护被告利益,导致被告没有完成结算,相关工程款被建设单位扣除。4.原告违约在先,被告不应当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案外人广州某有限公司是万科幸福誉项目J5J6的建设单位,被告某乙公司是该项目的总承包人。2022年3月4日,原告某甲公司(乙方)与被告某乙公司(甲方)签订《万科幸福誉项目J5J6栋施工总承包项目水电安装全过程预算造价咨询委托合同》。约定项目名称、咨询内容、咨询酬金及支付方式等,其中咨询内容:水电安装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乙方根据甲方项目工程之总承包施工合同、完整施工图纸(结算时为工程竣工图纸)和其他过程文件等资料向甲方提供出具施工图预算书、过程签证变更(指令单由甲方现场人员跟进追踪,过程中的签字盖章文件需甲方现场人员跟进)、竣工结算书并完成核对的工程技术咨询服务;结算编制: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并收到竣工备案证书,且收到甲方完整资料后在30天内向甲方申报完整的结算资料。在甲方同意的前提下向项目建设方提交项目结算文件,并及时跟进结算的审核工作以满足甲方项目之施工合同对结算工作的要求;咨询酬金为230000元,甲方在乙方提交竣工结算成果文件后5天内向乙方支付至咨询酬金的95%(包含已支付的工资);甲方在乙方完成竣工结算核对并出具经甲方确认的成果文件后5天内向乙方支付至咨询酬金的100%(包含已支付的工资);乙方在对数过程中,应据理力争,切实维护被告利益。如出现造价或工程量偏差较大时,应及时告知甲方。合同履行中,被告增加充电桩工程咨询服务,咨询酬金为15000元。原告于2024年6月24日、2024年8月15日两次向被告提交造价文件。被告已支付原告咨询服务费215000元,原告已开具增值税发票245000元。 2024年12月3日,原告微信要求被告项目经理***与财务结算,同日,原告与被告财务人员微信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咨询服务费30000元。原告分别于2024年10月28日、2024年12月4日、2024年12月25日、2025年1月2日、2025年1月23日向被告项目经理***催讨尾款30000元,其中2025年1月23日,原告向***微信发送:辛苦李某乙年前一定给安排一下才好。***回复:没有意外肯定会付给你的。 2025年2月27日,建设单位委托的咨询机构与被告微信联系,需要原告参与二审核对。同日,被告与原告法定代表人***联系,转达复审核对请求。 2025年3月4日,***向被告工作人员微信发送:……J5J6项目结算也核对完了,只剩下复审的事情了,你们该按约定付款的也要付给我的。被告工作人员回复:该你做完的你做完就行了,我没有其他要求,你做完了,造价协议出来了我都会帮你一起催钱的。***发送:……跟黄某(建设单位委托的咨询机构人员)这边就是张某这边公司的那些结算的核对是全部对完了,那现在就是一个复审的一个阶段,可能说需要我们这边配合他们一起,应对一下这个复审,那其实我们至少的话,结算书提交就已经是95%完成了,对不对,那我核对已经完成了一次,那我至少也是完成了百分之九十七、九十八,那我的要求就是你不用全部付我,你就算你付到95%,那你付我15000元也不会多啊……。被告工作人员回复:造价协议还没出来,公司就认为没有对数完成。***发送:J5J6项目竣工结算已核对完成,剩余配合复审问题,理应支付至少98%。现在总共还剩余30000未付。王某甲,你说的造价协议是你们总体土建的,我这边安装是核对完成即支付。……被告工作人员发送:记录。***回复:……如果你们还需要我提供什么资料,你们梳理一下,我有的,都可以再发你们,你们的付款同步就行。 2025年3月21日,被告工作人员向***发送:你那边复审对一下,我跟财务这边申请付点款,你跟黄某碰一下。先付你一万块钱,知识城J5J6项目的复审你那边先对?***回复:……基于大家合作关系,你们把两个工程合同内该付我的尾款全部付完,我可以协助解决你们的问题。 2025年3月25日,***向黄某微信发送:审核的计算稿你这边发给他了是不。黄某回复:发给他过了,就是那些手工稿都不知道怎么核对。***发送:好的,你是直接发给***的不。黄某回复:对。 原告陈述,案涉合同中咨询酬金的支付方式第5项的“乙方完成竣工结算核对”与成果文件并列,该竣工结算应当是原、被告之间,不是被告与建设单位之间。若被告付清尾款,其无条件配合结算对数。若被告未付清尾款,其无说明义务,也无接受法院质询的义务。 被告陈述,案涉工程已竣工备案,但尚未与建设单位结算。***系其公司员工,为项目经理。原告以付款才对数为由,不配合与建设单位结算对数。因与建设单位就案涉造价结算存在争议,其已另案起诉建设单位,水电部分造价依据由原告出具。原告提交的都是咨询成果文件,没有过程轨迹,现在建设单位的咨询机构也是过程轨迹。 上述事实由原告某甲公司提供的《万科幸福誉项目J5J6栋施工总承包项目水电安装全过程预算造价咨询委托合同》、与被告财务微信记录、与被告项目经理微信记录、***与建设单位咨询机构人员黄某微信记录,被告提供的与建设单位咨询机构人员黄某微信记录、与被告法定代表人***记录等及到庭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具有拘束力,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原告已经按约向被告提交竣工结算成果文件,被告应按约支付咨询酬金95%,即232750元。原、被告争议的案涉合同咨询酬金的支付方式第五项:甲方在乙方完成竣工结算核对并出具经甲方确认的成果文件后5天内向乙方支付至咨询酬金的100%。本院认为,从合同约定来看。合同咨询内容是水电安装工程全过程咨询服务,包括竣工结算书并完成核对的工程技术咨询服务,结算编制有要求向项目方提交结算文件并及时跟进结算的审核工作。案涉合同中明确原告在被告与建设单位竣工结算中负有完成核对、跟进结算审核的义务。关于合同价款的剩余5%,有先后履行顺序,原告应跟进竣工结算核对后再要求被告支付余款5%。从原告法定代表人***记录来看,其提出已完成复审核对一次,剩余配合复审问题,理应支付至少98%。再结合2025年3月份,原告、被告、建设单位咨询机构人员黄某之间微信沟通情况、庭审各方陈述,本院认为,原告已部分履行结算核对义务,原告法定代表人***在微信中的主张合理,即被告应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8%,扣除已付款215000元后,被告应付原告咨询服务费25100元。待原告完成竣工结算校对义务之后,原告可再要求剩余2%咨询服务费,即4900元。若被告支付合同总价款的98%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的,双方可另行处理。关于利息损失。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咨询服务费,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主张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结合原告2025年1月23日给予被告宽限期,本院认定应从2025年1月28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利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九百一十九条、第九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服务费251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未付款为基数,从2025年1月28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负担45元,被告某有限公司负担23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缴款账户:收款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宁波某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收款银行账号:XXX(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