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226民初8695号
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万某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兰某某,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海盐某某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
经营者:王某某。
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某某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第三人海盐某某建材经营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7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第三人海盐某某建材经营部送达诉讼文书,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