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783民初10398号
原告:青岛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律师,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
本院于202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青岛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4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青岛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