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271民初16296号
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19P,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吴宁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恒康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37412624G,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长江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恒康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