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721民初2538号
原告:***,男,194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片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
原告***与被告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汪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