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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安徽建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721民初2538号 原告:***,男,194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片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 原告***与被告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汪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