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783民初5096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律师,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东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东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深圳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东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