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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深圳某(集团)有限公司;某(东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783民初5096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律师,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东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东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深圳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东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