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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贵州某有限公司白云分公司;赵某乙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783民初6840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律师,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某有限公司白云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律师,贵州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律师,贵州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于202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某有限公司白云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30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