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吉安特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吉安特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2民初1593号

原告:**,女,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玄,四川法翼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吉安特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新川藏路**(**)。

法定代理人:余兢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林,四川同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立,四川同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吉安特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2020年7月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海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刘 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