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2民初1593号
原告:**,女,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玄,四川法翼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吉安特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新川藏路**(**)。
法定代理人:余兢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林,四川同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立,四川同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吉安特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2020年7月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海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刘 巧